“工伤认定”标准应与时俱进
■江德斌
近期,武汉一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据了解,疫情防控中,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护人员不止她一人。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对此,专业人士认为,应综合考虑在抗疫特殊时期,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7月27日《工人日报》)
典型性工伤认定强调“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都做了严格要求。而该抗疫护士是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未能苏醒,按照此标准,不符合相关要素,也就无法认定属于工伤。表面上看,武汉市人社局的判定符合标准,似乎无错,但这个结果令大众难以接受,认为对抗疫护士不公平,于情于理都不合适。
抗疫期间医护人员承担着重大责任,他们战斗在防疫前线,与病毒抗争,拯救生命。他们面临着巨大的感染风险,付出了极大的努力,长时间连续工作,精神极度紧张,缺乏充足休息,导致身心疲惫不堪,容易诱发突发疾病。而且,在抗疫这个特殊时期,各地大都要求医护人员取消休假,正常上班,轮流休息、值班,即便下班后,也要随时待命。
之前,已经发生过一个类似案例,湖北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抗疫期间在家猝死,其从未被认定工伤到最终认定(或视同)工伤的过程,也曾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由此可见,抗疫医护人员工作太忙碌了,实际上没有办法清晰区分工作与休息时间,经常是被挤占休息时间,造成工作延伸至下班后。这一点,从当时各地的报道也可得到验证,有很多关于医护人员废寝忘食、疲劳作战。
对于抗疫期间防疫人员的工伤认定问题,不应机械化执行标准,需要考虑抗疫时期下的特殊情况,“家”或酒店成了工作场所的延伸,“待命和电话接诊”就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以及要顾及社会大众的感受,应综合考虑,给予更多人性化的考量。而且,国家明确提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此举也强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原因,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求降低。
疫情之下,昏迷抗疫护士未获工伤认定,尽管只是特殊案例,却再次印证了劳动者维权之限,也折射出了工伤认定仍面临诸多困境。另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目前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发生变化,不宜再用旧标准衡量了。比如抗疫期间,很多公司采取了居家工作、远程办公模式,工作时间则变成7×24小时随叫随到,如果在此期间发生伤亡,显然也应属于工伤性质。而且,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看,网络办公、灵活用工机制将逐渐流行,那么相应的工伤认定标准也该与时俱进,以适应时代潮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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