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子女还钱”的断喝与纠偏
父母给付子女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经济帮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某给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万元。(6月21日中新网)
庭审中,原告——逝者汤女士的父母向法庭提交汤女士银行取款凭证、还房贷及病历等证据,用于证实将钱借给汤女士的事实。被告——汤女士的丈夫段某称其并不知取款之事,因此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事实存在,也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属无偿赠与,要求驳回诉讼请求。
此案凸显一种习惯性的认知误区。在一些人看来,父母“给钱”与子女,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哪有给了还要回的道理?这种观念的普遍性造就了部分人理直气壮“啃老”的借口和约定俗成的“借钱不还潜规则”。
事实上,老人“借钱”给子女,不要利息也不用打借条,本身就是一种亲情的自然反映,是对子女的信任与帮衬,并不代表无偿赠与就是他们的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此外,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
“判罚子女还钱”,是对父母“给”钱不用还的断喝与纠偏。对于被告来说,要反思自己是否对失去女儿的岳父母疏于关照与尊敬,是否认为父母对子女的应尽义务可以无限延伸?而作为更多的旁观者而言,注意从中学习相关法律条文,要爱老敬老,尊重老人的意愿,不能用“父母无偿赠与天经地义”的想法绑架亲情,更不能陷入漠视老年人权益的误区。故此,老人索要“给子女的借款”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老年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社会法制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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