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二手车退保交强险,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
问:邱某将其一辆小车卖给我后仅过了两个月,我在驾车时因刹车故障而将行人刘某撞伤,刘某不仅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给予理赔时,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邱某早已为该车办理退保交强险手续,其已经没有理赔义务。请问:在保险公司根本未考虑退保原因的情况下,其应否理赔?
袁梦莹
答: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理赔责任。
一方面,保险公司与邱某的退保行为违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其第十六条也指出:“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也就是说,除上述三种情形及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外,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均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而本案并不具有三种情形之一,保险公司甚至根本没有考虑退保原因。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与邱某的退保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与邱某的退保行为不仅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彼此的恶意串通,还将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时,不特定的受害人无法或难于得到相应赔偿,从而存在损害其利益的隐患。而《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正因为保险公司与邱某的退保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再一方面,保险公司必须担责。退保无效,意味着只要在原保险责任期间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即使之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已解除交强险合同,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当然,鉴于《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本案退保的过错并非完全在于保险公司,即邱某同样难辞其咎,故保险公司在依据保险合同向你承担理赔责任之后,有权向邱某追偿部分损失。(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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