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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相互扶养的那些事

农村大众报 2020-06-15 14:29 大字

“我长期患病无钱医治,丈夫却终日在外花天酒地,我能向丈夫索要医疗费用吗?”谢女士面对笔者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这里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扶养问题,对于需要扶养的配偶,法律是禁止另一方不闻不问的。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

权利与义务

【案例】在一次骑摩托车送儿子前往村小学读书途中,肖女士因为交通事故落下重度伤残,失去独立生活的能力。而由于肇事者逃逸且一直未能归案,肖女士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丈夫开始还能凑合着照顾肖女士,久而久之渐渐置之不理。“丈夫能丢下我不管了吗?”肖女士常常以泪洗面。

【点评】肖女士有权要求丈夫承担扶养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在于: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核心;从婚姻合法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终止时消灭。与之对应,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这对于因为送儿子上学导致伤残的肖女士而言,同样不能例外。

夫妻财产协议

不影响义务的履行

【案例】赵女士与丈夫婚后不久,便签订了一份财产AA制协议,即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自收入归各自支配,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支出一人一半。2019年1月3日,赵女士因为患乳腺癌晚期,所有积蓄很快因治疗而告罄。赵女士曾多次要求丈夫出资医治,可丈夫不理不睬,理由为彼此实行AA制,而治病是赵女士个人的事。

【点评】丈夫必须对赵女士承担扶养义务。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这并不能否定夫妻之间法定的扶养义务。因为夫妻双方就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权利进行的约定是一种契约,而夫妻扶养义务则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更何况我国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可以免除相互扶养的义务。也就是说,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身份上的扶养义务是并存的,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之间,法定扶养义务并不免除。

违反夫妻扶养义务

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由于长期为家庭超负荷奔波,谢女士积劳成疾,因病瘫痪。丈夫对谢女士日渐厌恶,乃至对其衣、食、住等基本生活不闻不问,面对亲人的规劝、他人的教育也置之不理。“难道我真的拿丈夫没有办法,只能自生自灭了吗?”只能靠亲朋好友周济的谢女士很无奈。

【点评】谢女士可以依法维权。违反夫妻扶养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民事责任。即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通过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强制对方履行扶养义务。二是刑事责任。即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扶养权人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可以在要求其承担扶养义务的同时,通过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与之对应,在谢女士因患病导致无独立生活能力,缺乏生活来源,确实需要扶养的情况下,丈夫有扶养能力却长期对谢女士不闻不问,甚至累教不改,谢女士自然有权通过采取对应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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