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槽罐车爆炸:一罚了之的后患?
6月13日下午,浙江温岭市一辆液化气槽罐车发生爆炸。截至14日10时,事故已致19人死亡、172人受伤,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6月14日表示,经初步调查,温岭大溪发生爆炸的槽罐车未与任何车辆接触。视频显示,事发时有其他车辆正常通过。另据报道,涉事槽罐车所属单位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曾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10次,其中4次的处罚原因显示为“未按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2次因“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被处罚。
涉事槽罐车企业有“前科”的信息被扒出后,此次事件是否是公司日常管理松懈等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爆发?问题不免引人关注。
“海恩法则”告诉我们,每一次严重事故的背后,必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重大事故之后,我们之所以总是不厌其烦地重复“海恩法则”,一是因为我们相信法则的科学性,二是我们每每为法则得不到重视而倍感遗憾困惑。
涉及安全管理的隐患问题,出现一次实际上都嫌多;再者,涉事企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行为被查处过2次,不等于实际只出现过2次。而更需要追问、也是公众最困惑的问题还是“行政处罚为何没能避免今天的事故”?
当然不能苛求,几次行政处罚措施就能在安全生产上达到一劳永逸之效。但值得讨论的问题也恰在于此:监管和处罚的终极意义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的回答并不复杂:监管和处罚都是为消除既有问题、避免出现更大问题服务的。那我们就要继续讨论和追问:涉事公司因被发现影响安全生产的相关问题受到处罚后,问题、影响安全的隐患,都被消除了吗?
而如果此次事故没有别的原因,就属安全责任事故,其影响安全的隐患实际上没被消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可能仍“未按规定实施”。
每次事故后,我们必须追问:曾被发现的隐患究竟消除了没有?若没消除,又是什么原因?除了事故责任者应被清算,负有监管之责的部门又应负何责?而特别需要追问之处,是发现问题、对问题进行处罚后,是否在解决问题上有所作为、有何作为?如果这些问号都回答不出来,我们是否可以说:出大事就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事实上,只处罚而不彻底解决问题,也是海恩法则中所说的“先兆”。 (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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