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妻子患癌 为医药费与丈夫对簿公堂
妻子身患重症,丈夫称缺乏承担高昂药费的能力,试图放弃治疗。无奈之下,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丈夫支付医疗费30万元。
2013年,肖某与武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很快迎来了爱情的结晶。为了让妻儿有更好的生活,武某与肖某商量贷款购买了两辆货车,挂靠物流公司从事货物运输。肖某则在家料理家务、照顾小孩。两口子日子过得安逸踏实。
2017年初夏,肖某突然开始咳嗽、发烧,到医院检查为肺癌,她辗转上海、北京等地求医。2017年8月,肖某在医生的建议下开始服用克唑替尼靶向药。为了维持生命,她一直坚持服用靶向药,但昂贵的药费对这个家庭来说是个很大的负担。肖某花光了婚前的个人财产,并向亲友借钱近60万元。
肖某生病期间,由武某护理和照料。但因长期看不到未来,武某和肖某的家人之间产生巨大的矛盾,双方对肖某的治疗方案有了分歧。武某认为自己能力有限,无法承担肖某的药费。
为了让丈夫履行义务,长期住院治疗的肖某将丈夫诉至江苏海安市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武某履行夫妻扶助义务,立即支付医疗费30万元。
诉讼过程中,因治疗需要,肖某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武某先行给付10万元,并提供了担保。法院审核后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定,并移送执行。武某不服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审核后,作出复议决定书,驳回了武某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武某向朋友借钱全额缴纳先予执行款,法院将钱依法转交给肖某。
法庭审理中,武某辩称自己与肖某婚姻存续期间贷款购车,尚有大笔贷款未还,此外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抚养,为了生活和经营需要,自己已办理了多张信用卡用于资金周转,难以筹集30万元。他还表示,即使肖某服用昂贵药,也无法保证能活多久。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相互扶养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肖某患病期间倾尽所有积极治疗,武某在这个特殊时期应以治病救人为首要任务,无论人力还是物力上都应尽全力予以配合、支持。结合肖某现阶段的情况,可以通过服用具有极强针对性的靶向药治疗,肖某和其家人都未放弃,武某没有理由不予支持。对于武某辩称其经济能力有限,但相对于救护肖某的生命而言,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使用靶向药的必要性、合理性,不仅有医院相关医嘱为依据,而且经过肖某治疗过程中的相关检验,其病情好转、生命延续就是最好的回答。
最终,法院支持了肖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武某给付医疗费30万元。一审判决后,武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近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担负着养老育幼、供养家庭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员的职能。家庭成员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定的义务。”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曹璐介绍说,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将夫妻间相濡以沫的道德要求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要求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肖某身患重病且无其他经济来源,需要家人扶养。作为丈夫,武某应依法承担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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