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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侵犯农村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山东法制报 2020-06-05 00:44 大字

案例一:被告人赵某某绑架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的父亲王某乙系同村邻居。2015年12月赵某某预谋绑架王某甲(殁年6岁)勒索钱财,并准备了胶带等工具。2016年1月,赵某某将在自家门前玩耍的王某甲哄骗至本村无人居住的老宅内,用胶带缠绕王某甲的双下肢和口鼻部,致王某甲因被封闭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赵某某多次给王某乙的手机发送勒索短信。王某乙报案后,赵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儿童并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绑架罪判处赵某某死刑。本案经二审和最高法院复核,现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儿童独处时被杀害的一起典型案例。被告人赵某某曾三次到村中蹲点,最后一次看到被害人独自一人玩耍,便把他哄骗到一处无人的院落将其杀害,赵某某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这起案件也提醒农村外出打工的父母,要加强对幼年子女的自我防护教育,如不吃陌生人的东西,不跟陌生人离开原地等等,同时引导孩子对生活环境异常变化也要时刻保持警惕,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寻求帮助。

案例二: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与邻居梁某甲因多年矛盾而伺机报复。2017年1月18日6时许,刘某在确认只有梁某甲的妻子张某(殁年49岁)和孙子梁某乙(殁年3岁)在家的情况下,携带汽油、柴油、打火机及木棍进入梁某甲家。刘某先后用木棍、椅子击打床上的张某和梁某乙,随后将一瓶汽油、一瓶柴油撒在床上、衣橱上,用打火机点燃。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梁某乙均系颅脑损伤基础上因吸入有毒性气体致窒息死亡。【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报复他人,先后朝毫无反抗能力的张某和年仅三岁的梁某乙猛击,后又泼洒汽油并点燃,致两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虽系民间矛盾引发,且存在被告人自首等从轻情节,但被告人使用猛击、火烧的手段剥夺张某和无辜幼儿的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手段极其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死刑。本案经二审裁定已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害人梁某乙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被害人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被告人刘某为发泄心中怨恨,趁梁某甲早上离家时,选择无还手之力的妇孺实施报复,殴打两被害人并放火,导致二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决心。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的梁某甲早上离家时张某、梁某乙二人还在休息,其仅将房门带上,并未上锁,从而让被告人有了可乘之机。目前,农村中留守老人和儿童较多,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做好安全防范,保护好自身财产和人身安全。

案例三:被告人陈某强奸案

【基本情况】

从2016年至 2017年5月,被告人陈某采用金钱诱骗等手段,引诱同村幼女季某甲(8岁)、季某乙(8岁)、季某丙(7岁),在自己和母亲家中、本村胡同等地先后多次对三人实施猥亵、奸淫。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奸淫、猥亵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陈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村儿童遭受性侵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三名被害人系亲姐妹,生活在农村,其父母忙于生计,对家中孩子疏于照顾,陈某便以零食、零钱、看电视等引诱三姐妹并对其实施猥亵、奸淫。一年多的时间中三姐妹多次受到性侵,却一直未向父母说明,身体受到严重损害,令人十分痛心。今后,对农村儿童的性教育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人民法院少审法官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开展“法律扶贫”,对农村儿童开展针对性的性教育和自我安全教育。

案例四:被告人王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情况】

自2017年下半年至 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某小学班主任期间,多次在教室、活动室、办公室采用搂抱、抚摸、掐捏胸部等方式当众对多名未成年女生多次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多名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作为一名教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猥亵多名不满12周岁的儿童,依法应从严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禁止被告人王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教学相关职业。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师利用教学便利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猥亵的恶性事件,不仅对受侵害学生身心健康和家庭造成极大伤害,而且抹黑了教师队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对其从重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适当。

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坚持依法从严打击。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可能性高的特点,对负有特殊职责实施性侵行为的犯罪人开具从业禁止令,是隔离危险人员,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效措施。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情况】

2018年8月初,被告人王某在其经营的暑期培训班上,因被害人袁某某(9岁)在读书时读错字,遂用“健康拍”拍打袁某某后颈部及大椎等处50 余下,致袁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急性肾衰竭,经治疗后急性肾功能障碍恢复,构成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王某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外辅导班遭受伤害的典型案例。家长望子成龙,放假期间选择将孩子送到各种课外辅导机构继续学习。本案警示我们,家长送孩子进辅导班,首先要考察该机构的资质和教师素质;其次,父母应及时和老师沟通,了解孩子的动态。对于教师来讲,教育不等同于体罚,更不能以伤害为目的。不论教师出于何种原因,伤害学生身体构成犯罪的,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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