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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虚假诉讼 所涉问题探析

榆林日报 2020-05-29 05:37 大字

拓润前

目前,学者们为虚假诉讼作出的定义,常见的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破坏法院的正常审判活动,促使法院做出错误的判决或裁定,而使自己或者他人达到获得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目的的行为。”第二种,即“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或裁定的行为。”虚假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双方当事人的恶意串通,其主要特点变现为表象的合法性、、案件类型的集中性、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抗辩过程的弱化性。

我国民事司法案件中虚假诉讼现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即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为了实现非法目的,捏造虚假法律事实,表面看上去的纠纷,实则是恶意串通;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即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当事人通常都为了赢得诉讼,通过不出庭的方式,达到事实的真相无法顺利查明的目的,或者藏匿提交某些证据,采用自认的手段使得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等;识别滞后且不易查处,即和普通的民事诉讼比较而言,虚假诉讼从开始到结束,每一个环节都具有合法的表现,被害人和法官不能及时地识别并避免;滥用诉讼调解,即在已经发现的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诱导法官尽快结案,节约诉讼成本和办案成本,因此便会诱导走简易程序和调解程序。

当前,由于我国规制虚假诉讼证人作证规定不完善,法官管理制度不合理,缺乏监督主体等原因,造成民事虚假诉讼层出不穷。对此,笔者建议加快完善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制,强化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如当事人所提出的一些证据存在疑点或者其他问题时,一定要对这种基本法律关系进行审查,保障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对《刑法》中伪证罪进行扩大解释,将严重虚假诉讼纳入其中。建立遏制虚假诉讼的联合机制,积极联合公、检、法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达到有效遏制与震慑虚假诉讼的目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虚假诉讼的情况,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应在确定嫌疑人的情况下及时立案侦查,同时应停止对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经过侦查确实构成虚假诉讼且应受《刑法》制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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