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职员以倒贷等名义高息借款 超千万不能偿还后被判无期
5月26日,裁判文书网的披露一则判决书显示,吉林银行一名员工利用银行职员身份,虚构为他人“倒贷”、购买门市房、经营宾馆需要钱款,向多名受害人高息借钱,最终造成被害人本金1425.17万元未能偿还。
利用“倒贷”等名义高息借款
这名银行职员叫于德红,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2011年至2018年2月,被告人于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为吉林银行职员身份,虚构为他人“倒贷”、购买门市房、经营宾馆需要钱款等事实,承诺支付借款2至6分不等的利息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于德红除将部分借款偿还前期债务利息外还肆意挥霍,经审计,共造成被害人本金1425.17万元未能偿还。
根据于德红姐姐的供述,于德红是从2011年六七月份开始向他人借钱,有时也会找姐姐做担保。于德红也供述自己的“作案过程”:给个人搭桥,向债权人借钱做本金,给债权人高额利息,然后个人再把贷款贷下来后支付于德红利息。于德红使用部分得到利息支付债权人利息,本金不还,然后再给个人搭桥。
于德红在没有能力承担利息之后,为能继续搭桥赚取利息或支付债权人的利息,其再向债权人借钱给付利息。于德红当时都是和他们说要做搭桥用,其给债权人的利息有3-6分利,开始的时候其有偿还能力,后来就偿还不起了,光是利息就很多钱了,只能向人借钱还之前的债,本金都还不上了。
用骗来的钱买车买房,被判无期
其中一笔较大的被骗数额当事人王某说,自己和于德红从小就认识。从2012年到2017年7月,王某陆陆续续被于德红骗了700余万元,还了45余万元。
“于德红说我有钱放银行利息太低,不如放在她那里,她承诺给我2-6分不等的利息,她说用钱搭桥,她家人有工作,还有房产,一定能还我钱。我认为她能还我钱,后来她不还钱,总是推脱。她家装潢非常的豪华,一个按摩椅2万多,电视2万左右,沙发2万左右,鱼缸1万元左右,儿子开着100多万的路虎汽车,我认为钱让她挥霍了。”王某说。
于德红儿子证言显示,于德红在2015年为其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跑车,并且为其买了一个楼房,加上装修共花了80多万元。此外,于德红,还在北京开了三家公寓。
被害人丁某则是于德红的前同事,从2013年开始,于德红以开宾馆、装修、儿子在长春买房、进购钢材等理由向丁某借钱,利息3-6分不等。于德红向丁某借了658.7万元,并提出支付利息300多万元。2014年的时候,于德红欠丁某200多万,但之后的一段时间,于德红又以开旅馆为由向丁某借钱。丁某说,目前于德红还欠她473.31万元。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于德红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于德红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随后,于德红上诉,理由是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认定其虚构了经营宾馆需要钱款的事实错误,其在北京开过宾馆,其借的钱都用在经营宾馆赔了,原审依据审计报告得出的结论不准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于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于德红虚构了能够给他人带来巨额回报及短时间内能还款等事实,隐瞒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严惩。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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