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高空抛物写入民法典草案明确物管预防义务意义重大
近些年,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真凶难确定是高空抛物致伤案件的难点。为此,民法典草案中侵权责任编规定:有关机关应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5月18日央视新闻)
“高空抛物”屡禁不止,诸多惨痛教训在前,立法加强规制的呼声日渐高涨。直面现实、回应关切,即将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防高空抛物”给出了一系列预设安排。事实上,这其中的许多条款早已放出,全社会并不乏共识预期;与之相较,诸如“建筑管理人应采取预防措施”之类的表述,则是开创性、突破性的。在侵权人、受害者之外,明确列出物业作为“第三方”的责任,这对于倒逼日常管理优化,对于优化司法实践都是极有意义的。
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需要厘清的是,这里所谓“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实则指向了两个方面:其一,就是防止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其二,则是防止“找不到具体侵权责任人”……当然,这两者本质上是统一的。一个显而易见的逻辑是,若能有效锁定加害者,就是对高空抛物最有力的威慑与预防。
那么,防止高空抛物,物业究竟要采取何种“安全保障措施”?之于此,各地其实早有成功经验。比如说,一些小区安装了高清监控系统,将摄像头朝上,专抓“高空抛物”。在民法典明确了管理人责任之后,类似的做法,大可以推而广之,乃至成为“标配”。理想状态下,对该法条的相关要求,今后新建小区的“配套设施标准”“竣工综合验收”等环节都该予以硬考核,乃至在针对物管公司日常的执法检查中,也该有所体现。
预防高空抛物,物管责无旁贷。这种“责任”,不是一种抽象的、柔性的、道义上的责任,而必须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我们不希望看到,在事故发生后,因为找不到侵权人,物业被动成为分摊补偿金的一方;我们希望看到的是,物业能够主动采取行动尽到义务,以前置的努力、高效的管理,来阻止悲剧。民法典的新规,不仅要体现在个案的审理判决中,更该转化为对常态防范的敦促。
有必要意识到的是,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建筑管理人预防高空抛物”义务的表述还是原则性、概述性的。以此为据,今后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行业标准中有更加具象化的体现。只有拆解为一个个具体的设施配置名单、一项项具体的管理流程规范,物业才能最大程度上在“预防高空抛物”一事上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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