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购销差价不超15%”是向市场本位回归
□吴元中
2月14日晚,有媒体记者获取到一份文件显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紧急通知,其中提到《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不再执行。
这意味着,指导意见中“口罩购销差价不能超出15%”的规定同时终止。该通知无疑来得很及时。
此前,有药房因口罩“进价6毛卖1块罚款4万”引发热议,虽然当地回应该药店存在多项违法行为,涉事口罩平时售价几分钱,但舆论关注的不仅是个案,也对“购销差价不超15%”的认定标准提出商榷意见。最终当地也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
疫情期间,严防物价过快上涨是红线,尤其是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提升对哄抬物价的打击力度,遏制趁“疫”打劫乱象,很有必要。但是评价加价行为得考虑多重因素,如特殊时期商家的运营成本等因素,而不宜只看终端售价或购销差价。在疫情冲击和春节返乡的叠加作用下,口罩产能与物流运输等行业均受到不小的冲击。供给少了,人工成本、物流成本涨了,难免传导到最终价格上来。更何况,在当前形势下,开店经营为保供“助力”,也承担了比平时更高的风险,获得与之匹配的回报,大众也能接受。在此背景下,执法尺度也宜与公众认知和现实情形匹配。
事实上,2月1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只是规定:“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或者“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可认定为哄抬物价行为。也就是说,对大幅提价行为不宜直接处罚,应当先予告诫、责令改正,对于不改正的才有必要处罚;且何谓“大幅提高价格”,也不能脱离常识。由于各种物品的正常销售量、单价、体积与占用空间等因素都不同,也是难以规定一个统一幅度的,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也是监管总局未规定统一幅度的原因。
此次湖北市场监管部门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紧缺物资中的产品标识不规范等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审慎监管,一般不予处罚;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监管部门提醒、告诫立即改正的违法行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这显然是出于“实事求是”原则作出的政策优化。
眼下正值防疫的特殊时期,保障口罩等医疗防护物资供销平稳也是抗疫的重要部分,地方层面弦绷得紧,出现执法偏“紧”的情况,不难理解。重要的是及时根据社会反馈不断改进,让法律适用跟现实更适配,也让执法行为跟市场规律、公众期许同向。
就此而言,当地“应时而变”的政策调整,呼应了人们的善治期许,也能给商家们吃下定心丸,让他们积极投入到防疫物资的保供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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