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于“私了”
□李英锋
11月21日,河北保定曲阳县一名9岁女童在上学路上被两只突然扑来的恶犬撕咬拖拽,家长闻讯赶到驱离恶犬,随即将女童送医,女童终因伤势过重不幸殒命。据报道,遇害女童家属25日收到涉事犬只主人支付的赔偿金50万元,双方决定私了,女童家属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11月26日人民日报)
恶犬拦路咬死9岁女童,令人发指;女童家属收到赔偿金后,同意与涉事犬只主人“私了”,这个结果不免让人感到错愕。这是一起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双方“私了”显然不能是最终的结果。
据报道,咬死该女童的两条恶狗系当地一名村民饲养的大型牧羊犬,事发时,两条恶狗从家中跑出,该村民并不知情。咬人的狗是有主人的,而不论狗从主人家跑出去的原因是什么,主人对狗的管理看护都存有极大疏失和漏洞。《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设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犯他人权益的,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这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确立的归责原则。
从本案情节看,涉事犬只主人应该能够预见到自己饲养的两条牧羊犬有外出咬人的危险,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危险,或者预见到了危险却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管理责任的“围栏”上留出明显缺口,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在客观上,发生了女童被狗咬死的危害后果,且这种危害后果与行为人的过失之间存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归责标准,如果涉事犬只主人并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案就具备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涉事犬只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再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判。也唯有此,才能让负罪者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才能起到必要的惩戒、震慑、教育作用,才能给死去的女童及其家人一个法律交代,才能守护司法的公平正义。
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不是自诉案件,必须公诉。当然,该案还涉及民事赔偿等责任,针对民事赔偿责任,女童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双方愿意私了,涉事犬只主人所给付的赔偿金能令女童家属接受,双方可以就民事赔偿责任部分私了。但刑事责任部分却不能私了,双方即便达成“私了协议”,约定不再追究涉事养犬村民的一切责任,在刑事责任一环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实际上,依法启动对该案的刑事侦查并根据侦查情况提起公诉是公安、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对于当事双方达成的“私了协议”中的刑事部分,公安和检察机关不能认同,应当据法定职责进行刑事立案。11月26日,曲阳公安局灵山派出所的一名工作人员已经告知媒体,恶狗咬死女童案已交刑警队负责。当地公安部门是认可了当事双方的“私了协议”终止案件调查呢,还是依然在按程序调查?有待于当地公安部门给出回应和解释。
恶犬咬死女童案不能止于“私了”,涉事犬只主人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不仅仅应该成为一种舆论的呼吁,更应该成为公检法部门的履职自觉和规范动作。近年来,狗咬伤人、咬死人的事件频发,其中很多事件都涉嫌犯罪,司法部门一定要对每一起狗咬人事件中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责任都进行严格审视,该立案就立案,该公诉就公诉,该判刑就判刑,绝不能姑息轻纵,从而为狗咬人筑牢刑责之笼,为人养狗夯实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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