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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的“一句话”常识,很重要,切记!

青岛晚报 2019-11-26 06:51 大字

1.一氧化碳中毒属职业病,职工在工作单位,因工作原因发生一氧化碳中毒算工伤,首先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鉴定职业病,然后持职业病诊断证明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工伤。

2.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如上班途中步行扭伤脚的情形等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不能认定工伤。

3.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30日内提出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5.参保工伤职工离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职工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职工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报销,职工也可以自愿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离职后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中“工资”是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含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正常出勤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7.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不是必须)先进行康复,然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康复所发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参保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后,应当携带原始病历等相关材料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按照鉴定的伤残等级领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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