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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11·28”爆燃事故涉事企业责任事故案一审公开宣判 11人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华西都市报 2019-11-26 02:51 大字

张家口“11·28”爆燃事故 记者25日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张家口“11·28”爆燃事故涉事企业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当日公开宣判,11人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据此前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公布的调查报告,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

2019年11月25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涉事企业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燃爆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院判决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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