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行为是否构成猥亵儿童罪
李焱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淫秽犯罪行为。
案情
2018年11月的一天,王某在一小区内发现女孩妞妞(9岁,化名)独自一人行走,遂上前与妞妞搭话,以让其帮助解绳子为由,将妞妞骗至一楼道内,让妞妞触摸自己的隐私部位,之后让妞妞离开。
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如下:
王某通过在被害人面前暴露隐私部位的方式,让被害人触摸自己,从而达到满足自己欲望的目的。其没有对被害人采取强迫或威胁,搂抱、亲吻、触摸被害人的身体,客观上不存在具体的猥亵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害人是9岁的幼女,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没有辨别抗拒的能力,王某虽然没有接触到被害人的身体,但在未成年人面前暴露自己的隐私部位,让被害人触摸自己,达到满足性欲的目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给被害人内心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大,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应依法贯彻刑法对幼女“特别保护原则”,王某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笔者认为,首先,从法条上看,强调从重打击,这就要求我们在此类案件上要从严把握,要注重立法本意,不宜将猥亵儿童的行为放宽;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猥亵儿童行为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身心伤害,同时也给被害儿童的家庭带来较大痛苦。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将现实情况一并考虑,从严打击此类犯罪;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通过法制宣传等形式,从源头上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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