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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捎同事”引发交通事故,责任咋划分

济南日报 2019-11-15 11:02 大字

李先生来电咨询:自己下班后开车回家,因与同事王先生顺路,便让其搭乘。当自己驾车行至某小区门口时,王先生要下车,自己便将车临时停在小区门口非机动车车道内。王先生打开车门下车时,与蔡女士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蔡女士受伤、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李先生驾驶机动车停放于非机动车车道内,乘坐人王先生打开车门时妨碍车道内的车辆正常通行,驾驶人李先生和乘坐人王先生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女士不承担事故责任。咨询如何划分王先生与自己的责任,谁应承担的责任多一些?

值班律师答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未能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并下客,明显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先生开车门时疏忽观察,未确保其他车辆安全通行,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李先生和王先生的上述行为导致蔡女士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并无意思联络,应承担按份责任。另外,李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员,对整车有控制权,当然负有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而在乘车人开门下车前的谨慎观察和对车门开启的合理控制应属于安全行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乘客王先生而言,驾驶人李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主观过错程度更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作为乘车人的王先生过错程度较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报记者刘晓群通讯员宋军戴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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