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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四个途径处理

农村大众报 2019-10-25 13:40 大字

问:我驾驶小车与一名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公安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因觉得其认定我承担全部责任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我心中很是不服。请问: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加以救济?

徐金秀

答: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通过四种方式救济。

一方面,有权申请复核。《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六条也指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第七十九条还表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上级监督来解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分别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上级公安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有鉴于此,当事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异议,指出错误,请求重新认定。

再一方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等角度提出质疑,结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意见,从而削弱其证明力。也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来推翻,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最后,在行政诉讼中,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时,用人单位不服,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鉴于用人单位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提出复核的条件,且时间上也早已超过,故用人单位有权在诉讼中提出异议。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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