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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的“隐蔽搭售”

江淮时报 2019-10-25 11:41 大字

■江德斌

景点内门票,只能预订绑定了收费项目的门票;不购买或取消绑定收费项目,就会出现“出票慢,可能需要排队”……昨天,北京消费者协会发布《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调查报告》。报告显示,通过体验员的体验,互联网平台涉嫌捆绑搭售问题的占到10.81%,且全部集中在在线旅游平台的机票和火车票预订项目。北京市消协发现《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明显好转,但少数企业以更隐蔽方式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 (《北京青年报》)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可见,平台、商家在提供搭售业务时,不能强迫消费者接受,需要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由其自愿选择适宜的搭售商品或服务。

而据媒体调查发现,在《电子商务法》执行后,互联网平台搭售问题明显好转,但并未完全杜绝,少数企业以更隐蔽方式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比如只提供捆绑搭售选项涉嫌强制消费;利用模糊语言误导消费者;涉嫌诱导选择收费项目、限制消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捆绑搭售商品或服务。诸如此类的搭售乱象,乃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明着将搭售选项提供给消费者,可却限制了选择余地。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消费者普遍养成了网络消费的习惯,诸如电商购物、网络约车、订外卖、在线旅游、网络订票等,均成为了主流消费模式。而互联网搭售最集中的领域,就是在线旅游平台的门票、机票、火车票预订项目,往往被捆绑了保险产品、内馆门票、导览、讲解、接机等收费项目,导致消费者要额外付费购买,增加了消费负担。

此前平台是采取默认选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购买搭售项目,严重侵犯到消费者权益,遭到舆论的不满和批评,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与处罚。如今,迫于《电子商务法》的压力,则采取了隐蔽式的方式,但换汤不换药,仍然给消费者带来诸多不便。

搭售商品和服务并非原罪,本身可以给消费者提供更多增值服务,实现一站式消费,《电子商务法》也认可搭售行为,并予以规范、限制。因此,平台不能搞非法搭售,应在遵守法律,尊重消费者选择权和知情权的前提下,开展公开透明的搭售业务,让消费者自主选择适宜的搭售商品或服务。

平台不能只盯着收入和利润,赚钱也要取之有道,在提供搭售业务时,应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结合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提供性价比高、增值服务大的搭售项目,让消费者能够从中获得更好的体验感,才能心甘情愿的为搭售掏钱,实现多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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