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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

齐鲁晚报 2019-10-23 05:04 大字

□舒圣祥

全国扫黑办日前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政策文件公布。其中明确规定,违法发放高利贷,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就在同一天,杭州警方对51信用卡有限公司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开展调查。而且,杭州警方在通告中强调,是“接上级部门线索传递”。这也意味着,51信用卡的问题,可能不像其创始人在道歉信中说得那么轻松,不排除与扫黑除恶行动打击非法放贷相关。

在法律界人士的共同认知里,如果不考虑放贷后暴力催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进而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仅就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而言,此前并不认为构成犯罪。最高法也曾在裁判文书中强调,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之要件。

这是因为,在对发放高利贷行为定罪量刑依据尚不充足的情况下,刑法应当坚守谦抑性品质,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将此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发放高利贷不是犯罪”的历史,无疑将就此终结。这是个很大的改变,也是基于打击非法放贷的现实需要。

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实际年利率24%以下的借贷利率合法有效;24%到36%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债务人爱还不还,法院既不支持亦不保护;但是,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就算债务人归还后反悔,也可以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就是实际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此前唯一的法律后果。但在今后,除了在民法上无效,还可能在刑法上构成犯罪。

罪与非罪的边界,关键在于实际利率是否超过36%。如此界定是因为,法律既要打击非法放贷,也要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同样,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也不属于非法放贷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

不仅如此,实际利率超过36%的高利贷,入罪还需满足“情节严重”的条件。以个人放贷为例,要么放贷数额累计达到200万元,要么违法所得累计达到80万元,要么非法放贷对象累计达到50人以上,要么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满足其中一项即属于“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责。

显然,发放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入罪标准是具体而明晰的,对那些以高利贷牟利的个人和单位而言,却是有效的法律震慑。无论是小额借贷公司,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再也不能以外包催债业务等方式逃避法律风险,因为发放高利贷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犯罪。

高利贷入罪符合民意期待,也是各国通常做法。高利贷问题长期存在,明确罪与非罪的标准,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受到侵害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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