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印发《意见》明确 年利率36%为“高利贷” 追究刑责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非法职业放贷将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该《意见》首先强调了放贷主体的合法依规。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说,根据该《意见》,今后“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的行为将等同于非法经营罪。
《意见》第一条即提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首先,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其次,必须达到“严重的标准”。
“情节严重”有以下四种情形:个人非法放贷数额在200万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曾杰提到,按《意见》要求,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会算作定罪量刑的数额;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给了民间借贷一些非罪空间,但依然属于违法放贷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换句话说,36%是刑法规定的高利贷的标准。
非法放贷数额应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本金金额认定
对于“砍头息”等行为,在该《意见》第五条明确提出定义规范: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
砍头息通常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存在;据该《意见》,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此外,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严惩暴力催收和涉黑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意见》强调了放贷机构合法合规性。《意见》第六条提出: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除了严惩非法放贷,《意见》明确提出严惩非法放贷产生的暴力催收和涉黑行为。据该《意见》,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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