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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量刑建议未被采纳 浙江一检察院抗诉后法院改判

澎湃新闻 2019-09-20 18:39 大字

浙江台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进行二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量刑建议,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据了解,该案是浙江首例对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检方抗诉后改判的案件。

4月的一天,在仙居县经商的蔡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一辆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经鉴定,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mg/100ml,属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到案后,蔡某某认罪认罚,在看守所值班律师在场见证下,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在具结书上自愿签字,仙居县检察院遂提起公诉。

6月,仙居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八千元。

仙居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无故未采纳量刑建议,违反《刑诉法》第201条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抗诉理由成立,出庭支持抗诉。

台州市中院审查认为,检察院对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时,不存在《刑诉法》规定“一般应当采纳”的五种例外情形,且根据本案具体犯罪情节以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检察院量刑建议不属明显不当,根据《刑诉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应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改判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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