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确定后,三种常见情形可变更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是确定抚养关系的基本原则。父母离婚后,无论谁监护、抚养教育,子女的健康成长、快乐生活、接受教育等权益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如果抚养人未尽到监护、抚养、教育责任,至少三种常见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不尽抚养义务
法定事由应变更
[案例]许艳秋与刘某华于2017年1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刘小某(2009年12月13日生)由刘某华抚养,许艳秋不给付抚养费。离婚后,刘某华因在外打工将刘小某交给乡下的祖父母照顾抚养,因祖父母二位老人没文化,教育引导不足,刘小某因转学至农村乡中心小学后降级一年就学。2018年7月暑假期间,许艳秋将孩子从其祖父母处接回县城生活,并转学到县城小学读书,未再将刘小某送回给刘某华一方。事后,刘某华找到许艳秋,要求将刘小某送回来。刘小某(9周岁)当即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现许艳秋要求变更抚养人,法律应否支持?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双方离婚后婚生子虽由刘某华抚养,但刘某华因外出打工不能亲自照顾孩子,交由其父母帮助照顾教育后,已经出现对其成长不利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教育角度考虑,在许艳秋有能力抚养且强烈要求抚养的情况下,婚生子刘小某由许艳秋抚养较为妥当,且刘小某也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故许艳秋主张变更抚养关系,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仅仅8周岁
未成年人意见应尊重
[案例]金女士与徐某甲夫妻婚后,生育婚生女儿徐某乙、儿子徐某丙二人。2017年6月5日(儿子6周岁时),金女士与徐某甲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母亲金女士抚养,儿子由父亲徐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之后,徐某丙仅仅与父亲生活半年,为上学方便与接受母亲(教师)教育,回到母亲金女士处上学并一起生活。但其父亲拒绝支持抚养费,理由是:我没要求你抚养,你若不想抚养,随时给我送回来,要抚养费没门。如今,已经是8周岁的儿子徐某丙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此种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吗?
[评析]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与谁一起生活,有一个基本原则,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1986年《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实施于1993年)。而2017年《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表明我国法律对已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本案8周岁的儿子徐某丙明确表示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应当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监护责任缺失
法律不允许
[案例]李某宇与佟艳春夫妻婚后生育女儿李小某。2017年12月,李某宇与佟艳春因感情不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协议约定李小某由佟艳春抚育。之后不久,李小某上小学一年,这期间佟艳春一边忙于工作,一边忙着谈对象,时常将女儿交给自己母亲照顾。由于佟艳春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李小某时常旷课,校方曾几次与李小某的母亲、父亲以及外祖母沟通,未得到改善;再次联系时,佟艳春的手机显示停机。李某宇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很快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
[评析]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责任是:必须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本案李小某随佟艳春生活期间,未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此情况下,可以认定佟艳春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监护、抚养义务,另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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