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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毒驾将被列入运输物流“黑名单”

潍坊晚报 2019-08-03 09:25 大字

本报综合消息近日,国家发改委就《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提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

《意见》对“黑名单”的管理方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多个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其中,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意见》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将被列入“黑名单”,个人信息与事由将被公示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黑名单”主体还包括: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员、法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驶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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