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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由谁承担? 未投交强险被判违法 在交强险范围内担责

安徽工人日报 2019-08-03 03:24 大字

本报讯(记者吴铎思)单位职工驾驶单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日前,新疆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进行了宣判。

据了解,2017年9月,某公司驾驶员阿迪驾驶公司垃圾清运车在一交叉路口时,与王某的丈夫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车中王某和李某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阿迪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经医院诊断为腰部损伤、头部外伤、颈部和腹部软组织浅表损伤。王某与李某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某公司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仅在幸福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事发时,阿迪正在执行单位安排的垃圾清运任务。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且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王某不负事故责任,由于某公司未及时投保交强险,故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先由幸福保险公司依照与某公司之间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遂判决幸福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5.8万余元。

幸福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某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91.17元,幸福保险公司向王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裁判重点在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实践中,对于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法官称,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使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如果不让某公司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直接由幸福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意味着本应由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由保险公司承担,则向社会昭示的是违法比守法更能受益的观念,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不符合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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