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逼下跪”,岂能训诫了之
黎青/绘
据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消息,7月23日,宜兴警方就网传“女孩在公园被跪打欺凌”一事再次发布通报。通报显示,公安机关已对违法人员进行严肃训诫,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并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同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对受害人予以心理疏导和抚慰。(7月23日新京报网)
张立美:13岁的少女,不仅遭到多名同龄少年的狂扇耳光,并且被逼下跪喊“爸爸我错了”,其中一名施暴女孩更是公开对着视频叫嚣“报警他们也找不着我”,其嚣张气焰可见一斑,也很难让人相信这是她们第一次霸凌同龄女孩。对如此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霸凌案件,毫无疑问,不予以严惩,不足以起到真正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也难以预防这类霸凌事件再次发生。由于施暴女孩都只有十三四岁左右,公安机关无法对其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只剩下训诫和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这一种处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总是止于不痛不痒的口头批评教育,这实质上是对校园欺凌、霸凌行为的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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