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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救护车没有“撞人免责金牌”

济南时报 2019-07-24 13:59 大字

6月21日,苏州市吴中人民医院一辆120救护车刚刚接上一位脚部受伤者,在闯红灯横穿斑马线后拐弯时,车头左侧撞上了一辆路过的电动车,致使电动车车主63岁的戴某倒地,头部受重伤,送医院后不治身亡。在此次事故中,120救护车究竟如何担责、司机又面临何种处理,都成为争议的焦点。(7月23日扬子晚报)

唐卫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也就是说,120救护车闯红灯是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而不是“无前提、无条件”的随意闯红灯。此外,该条款下的“条文注释”标明:当需要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区行驶时,要提前开启警报器和警示灯具,警示来往车辆和行人。

就上述案例来说,首先车上拉的是一位腿部受伤的患者,并非危重患者;其次是120救护车在闯红灯、过斑马线时,司机是否做到了“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闯红灯?这也是需要深入调查和确认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发生多起社会车辆不避让120救护车,导致急救病人死亡的事件引发公众热议,社会强烈呼吁保障救护车的优先通行权,保障“生命道路畅通”。这一点没有错。但是作为120救护车司机却不能把“优先通行权”自我放大到“撞人免责”的高度。毕竟,一边救人,一边又制造了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不是120救护车该追求的宗旨和方向。所以说,在道路上,若是超越了法律规定权限的120救护车,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该担责还是要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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