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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扫描】养了12年的女儿非亲生

甘肃工人报 2019-07-12 08:12 大字

养了12年的女儿,结果不是亲生的。妻子提出离婚后,法院判决妻子赔偿男子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这是近日山西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6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这起案件。

“我同意离婚,但你欠我的不只是孩子十几年的抚养费,你还欠我一句道歉。”“我不想说什么道歉的话,一切由法院判决吧!”

这是一段离婚案庭审最后陈述阶段二人的简短对话。双方都同意离婚,却为何走上法庭?

晓霞(化名)是一名70后,她的丈夫宇辉(化名)比她小两岁,二人2007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姻中难免有些磕磕绊绊,面对晓霞的忽冷忽热,宇辉曾有所怀疑,但看在女儿“宁宁”(化名)的面子上,宇辉还是努力维护着婚姻。

2019年,双方携手共度12年后,晓霞主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理由是宇辉对其无端猜忌,极大地影响到她的工作和生活。收到离婚诉状的宇辉并未感到吃惊,他淡定地表示同意离婚,却又激愤地向法院述说着晓霞在婚内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等情形。宇辉在应诉时还惊爆出宁宁并非其亲生女儿,而是晓霞与他人所生。

法庭上,宇辉拿出了一份与宁宁的《DNA遗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中清楚地写明了“排除宇辉是宁宁的生物学父亲”的结论。晓霞则否认出轨的事实,不认可宇辉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但却拿不出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同时拒绝再次进行亲子鉴定。

宇辉声称,因“晓霞出轨和孩子非亲生”使其受到了精神上的打击,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因此宇辉提出了要求晓霞返还40万元抚养费的一半并赔偿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法院认为,原告晓霞和被告宇辉均同意离婚,当准予双方离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晓霞和宇辉是否有一方在婚姻内存在过错及相应的处理办法。被告宇辉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原告晓霞虽表示否认,但并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并拒绝再次进行亲子鉴定,应当依法推定被告宇辉和宁宁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原告晓霞所生女儿宁宁系与他人所生。鉴于此,法院认定原告晓霞在双方婚姻问题上负有过错,宁宁由原告晓霞抚养。对于宁宁抚养费的赔偿问题,因晓霞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应当对宇辉所支出的宁宁的抚养费承担赔偿责任。宇辉主张的抚养费发生在二人婚姻期间,无论由晓霞和宇辉谁支出,均为二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所支出,故原告晓霞赔偿宇辉全部抚养费的一半即可。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法院认为,宁宁从出生至今,在其成长过程中,宇辉及宇辉的父母都将宁宁视如己出,像正常的父亲和祖父母一样疼爱和抚养,付出了应有的情感、关爱和投入。宁宁非宇辉亲生的事实对宇辉本人和其家人造成了精神、情感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原告晓霞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各自的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晓霞和被告宇辉离婚;宁宁由原告晓霞抚养;原告晓霞赔偿被告宇辉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余万元。判决后,晓霞和宇辉均表示服判,未提出上诉。

法官解释称,夫妻双方互相忠诚是婚姻的原则和底线。法院在审理该离婚案件中,对宇辉主张的请求进行了审查,向晓霞释明了其有提交相反证据进行反驳和进行亲子鉴定的权利,晓霞虽否认宇辉的主张,但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也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据此,法院依法推定宇辉的该项主张成立,并认定晓霞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作为婚姻的过错方,晓霞理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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