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村民求情的“为民除害”案 可否法外开恩?
6月26日上午,河北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女婿上门滋扰被娘家人合力伤害致死案。当地200村民联名摁手印求情更让此案引发广泛关注。
命案发生的房间。 上游新闻 图
据媒体报道,这是一起因家庭纠纷引发的伤害致死案,本案最特别之处是死者王某岗长期家暴妻子孟某芳,妻子不堪家暴回了娘家,王某岗则上门要人,还实施烧车、打砸、辱骂等多种侵害行为,甚至扬言要灭了他们全家。王某岗还亲口承认强暴过岳母,该恶劣行径也为其岳母证实。
该案的辩护律师也证实,王某岗在案发前与孟某芳的舅舅有两段长达半小时录音,录音中王某岗承认实施家暴,还多次以“搞死全家、发重丧、报警我也不怕等”进行威胁和恐吓,其言行令人发指。而且,此前王某岗还因为骚扰前女友结婚被法院判过刑,因为上丈母娘家闹事被行政拘留15日。
从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来看,当天受害人王某岗到孟某林(王的岳父)家谈离婚事宜,期间,夫妻俩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起来,后孟某芳、孟某林、王某霞(王的岳母)用木棍打击王某岗头面部、左侧胸部、臀部、左大腿等部位致其倒地,孟某芳用木棍继续打击其头部致其因颅脑损伤死亡。故检方认为,对以上三名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这样的指控似乎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对此,被告人的家属却发出了无奈感叹:“我们一家一直都是受害者,怎么就成了今天这样”,疑惑的他们是,为什么老实人总是受欺负,恶人却这么猖狂。200多位摁了手印的村民也认为,在打斗过程中,孟某芳的父母和孟某芳本人出于教训王某岗的目的,结果没有控制好出手的分寸,导致王某岗死亡,希望能考虑案件特殊的背景,以及王某岗存在明显的严重的过错,恳请司法机关对孟家减轻处罚。
尽管村民们的想法只是体现出一些最朴素的刑法观,但如果这起案件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刑进行判决,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其结果至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样的处罚恐怕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也与普通民众基本的道德观、是非观不合。
我们总在说情理法是相融相洽的,虽然有时“法不容情”,但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情理法不应该存在激烈的冲突,更不能根本对立。
就本案而言,除了被害人的妻子因长期遭受家暴可能存在一定精神障碍,也许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之外,本案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就只剩下被害人存在十分严重的过错了,而这也只是可酌情考虑的情节而已。
不仅没有其他法定从宽情节,起诉书还指控被告人孟某芳的弟弟等人伪造现场和证据,其意图是要装成正当防卫的样子,其弟弟也被采取了强制措施,这对于三名被告人无疑也是雪上加霜。
伪造现场和做假证当然是十分错误的,然而,还原当时的真实案情,本案是否能够完全排除被告人存在实施自我防卫的要素呢。对正当防卫不能仅仅是从条文规定意义上做形式上的理解,更要在本质上去追寻正当防卫背后的立法意图。实践中对于可能存在防卫因素的案件,既要适用正当防卫之法,也要适用正当防卫之理。
我国立法规定正当防卫,其价值就是要鼓励公民以正压邪,积极自救或者施救,而且,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包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以及无限防卫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内涵。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以弱胜强,是退无所退下的反戈一击,但在遭受严重暴力侵害之紧急情况下,受害者不顾后果的奋起还击,旁人路见不平一声吼的见义勇为,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无论如何,在相互伤害的案件中,一方是否有防卫的意图是需要司法者仔细查明的。
至少从情理上说,在这起案件中,不排除被告人一家因为长期遭受被害人王某岗的滋扰侵害而可能准备了一定的自卫条件,也可能产生了必要时进行自卫的心理。但若是孟家人有意先挑起事端,从而有意伤害王某岗,那就是防卫挑拨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如果是在商谈离婚时,王某岗再次抖狠引发双方斗殴,而被孟某芳一家人合力伤害致死,这里同样可能存在防卫的要素,会不会是防卫过当,值得司法机关查明。
除了正当防卫之辩外,我国《刑法》第63条还规定了一个“法外开恩”条款,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款体现的是一种“校正的正义”,它既可保障法律自身的严肃性,又能够实现朴素的民意与专业司法的良性平衡。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设立了多个巡回法庭之后,更有条件审判这类需要“校正的正义”的案件。
申言之,对于这起200村民为被告人一家求情的特殊案件,鉴于死者王某岗此前有严重的过错,加上被告人一家存在自我防卫的因素,判处十年以上的重刑可能有悖法理与情理,如何公正裁判值得司法机关慎重考量。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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