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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替狗“报仇”是对法律的无知 □莫思委

来宾日报 2019-07-01 09:43 大字

6月24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一男子因自家饲养多年的贵宾犬被同一小区的一条金毛犬咬死,不顾金毛犬主人的道歉协商,乱棍将金毛犬活活打死。29日,顺德区公安局通报称,打死金毛犬的犯罪嫌疑人何某已被刑拘,目前警方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中。(6月30日《北京青年报》)

众所周知,狗与人类的关系非常密切,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如今在多数家庭中,狗从原来只是看家护院和外出打猎的单一功能,逐步变成集看家、陪护、玩赏、互动、逗乐于一体的多元化功能,一些家庭甚至把狗的地位提升到“家庭一员”的高度,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和时间精力去饲养。这些都是个人的自由爱好,无可厚非,因此,公民饲养的宠物狗相当于各自拥有的贵重物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那么,怎样才算“数额较大”?根据我国《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值得一提的是,事发后,金毛犬主人当即表示道歉并愿意协商处理,但贵宾犬主人何某毫无商量的余地,不顾一切替自己的贵宾犬“报仇”,这种蛮横的暴力行为被小区监控视频记录下来,在社会上引起不良的影响,也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对照之下,何某不仅明显超过“出气”和“维权”的范围,且已演变成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也说明他对相关法律常识的无知,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

在法制日趋健全和文明进步的当今社会,任何暴力违法和践踏文明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在此,笔者不由想起最近发生在辽宁大连市一夜归女子无辜惨遭一名男子毒打侮辱的恶性案件,引起网上网下人神共愤的怒潮,至今仍未平息,公众一致强烈呼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依规从快从重处理嫌犯,以彰法威,以平民愤。

综合上述,我们应当形成这样的共识:暴力不得人心,野蛮必受制裁;忍则风平浪静,退则海阔天空;人人学法守法,方能安享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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