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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套路深 需强化执法终结

南宁晚报 2019-02-20 07:00 大字

“就因为我签了《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申请书》,就没有3倍补偿了。”近日,麦琼花拿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败诉裁决书时,才发现被用人单位“套路”了,因此拿不到3年未休年假的补偿金1.1万元。记者调查发现,像麦琼花这样,休年假时被用人单位“套路”的职工不在少数。(2月19日《工人日报》)

俗称年假的带薪休假,是职工的法定假期,不是单位恩赐给职工的福利。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自从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就设置了满满的“套路”,利用不休拿不到补偿、跨年自动清零、年假被指定或冲抵、跳槽后年假“缩水”等年假“潜规则”,剥夺了职工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权利,让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利始终只是“纸上权利”,得不到落实。

带薪休假套路深,沦为“纸上权利”,背后是经济利益在作祟。很多用人单位敢于明目张胆地通过年假“潜规则”的手段剥夺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究其根源,就是用人单位设置带薪休假套路和侵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违法成本过低。

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给员工放年假,采取的是“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基本上不会主动关注和监督用人单位给职工放年假问题,只有在员工投诉维权时才介入,这就使得用人单位通过“潜规则”让职工年假沦为“纸上权利”被查处的概率很低。因为很多职工担心丢掉工作或者害怕被公司领导穿小鞋,对用人单位通过“潜规则”方式剥夺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违法行为不敢轻易说“不”。另一方面,即便用人单位不依法给员工放年假被劳动监察部门查处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只是被“责令限期改正”,并不会遭受到其他的处罚。只有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下,才由劳动监察部门“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可见,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带薪休假权利,终结带薪休假套路,打破带薪休假“潜规则”,除了呼吁和鼓励职工依法站出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外,最根本的是要强化执法。首先,劳动监察部门要主动关注和监督辖区内用人单位给职工放年假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摸底排查,及时介入,不能坐等职工上门投诉。再者,完善法律法规,配套处罚性条款,提高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带薪休假权利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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