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被拘” 有违惩恶扬善初衷
2018年12月26日,福州的赵先生见义勇为帮助一位正在被侵害的女士脱离危险,其间他踹了陌生男子,造成其内脏损伤(伤残达二级),结果他却被拘留了14天。19日上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称,赵宇被拘留后,该院确曾接到公安机关开具的提请批准逮捕书,但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当事人赵宇也于1月被释放。(2月19日中国新闻网)
首先,必须厘清的是,福州市民赵先生制止一名男子性侵女子行为,属于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情形,理应被认定是见义勇为。然而,就因为赵先生在制止性侵犯罪过程中,将施暴者踢伤,被当地公安机关拘留14天,并面临牢狱之灾和巨额赔偿,这显然让赵先生难以接受,也不是人们想看到的结果。试想,见义勇为可能会承担“有罪”风险,势必会挫伤人们参与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尽管赵先生已被释放,当地检察机关也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难以从根本上消除赵先生“见义勇为反被拘”的冤屈情绪。
事实上,从法律层面分析,见义勇为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赵先生制止一名男子性侵女子行为,也是一种正当防卫;虽然致施暴者受伤,但其是否对施暴者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要慎重判断,当地公安机关称其构成故意伤人罪,更值得商榷。
当然,见义勇为同样不能以暴制暴,在维护了一些人利益的同时,又侵害另一些人的合法权利。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在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同时,也应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见义勇为也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越位,更不能漠视和践踏生命。有关部门应给见义勇为设定一个法律边界,去规范见义勇为行为,使见义勇为者变得更理性,既要保护好自身安全,又要避免伤害到他人。
发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稳定的维护,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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