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委屈 岂能一味打回去 □谢曜尧
近日,一事件在网上热传,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一条公路边,一名男子将骑电瓶车的昔日老师逼停后殴打并拍摄视频在网上发布,打人男子常某口口声声“你还记不记得我?以前咋削我你还记不记得?知不知道,过去十几年了”——舆论哗然。
我想舆论之所以哗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来法治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讲法律,人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于光天化日下,通衢大道上,精壮男子痛殴过路老者,且边打边拍摄视频为乐,无论打人者事前有何“正当”理由,事后有何冠冕说辞,公众心理都接受不了,这种行为不受到依法严惩,社会秩序如何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如何保障、法治社会的成果又体现在何处!二来舆论哗然,说明对被打的老师,据说是当年的体罚常某者,该不该打存在争议。现在看,这争议还挺大,不然不会闹出什么百名村民联名签署证明材料为打人男子讨说法之类的把戏——有争议,不见得是坏事,理越辩越明,辨明了是非,再好好看看据说被体罚在先的常某该不该在受了委屈时靠着拳脚一味打回去。
社会是由各种社会关系构成的,所以有人的地方总有是非,一个人在社会上行走,总要以不同的社会身份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在校有师生关系,在职场有同事关系,在商场有生意伙伴关系,在单位有领导和下属关系,就算您闲人一个,什么都不干,在社会上您和相关部门之间还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这种关系网络是人就脱不开。人处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谁能保证自个儿一辈子一点儿委屈不受,一星儿不吃亏,受了委屈、吃了亏,与人有了矛盾,各种救济的途径非常广,事实上法治社会的一大特征就是公民与法人的责权利与救济手段的平等与一致性。我在学校受了委屈我可以向教育部门投诉、我在单位吃了亏我可以向组织纪检部门申述、我在社会上与人发生了矛盾可以向法院等有关部门起诉、控告,基本上你能遇见的各种问题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救济部门和救济途径——您不是鲁智深,有法律在,不劳烦您拳打镇关西,您也没那个权利在大庭广众之下化身为“正义”的替身,去为自己主持所谓的“公道”,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不是封建的蒙昧时代。如果人人都自认为受了点委屈、吃了点亏、与他人有了点矛盾就可以理所当然的奋起老拳打回去,那社会秩序就全乱套了,我们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就不存在了,人人都是自己的法官、人人都是自己的“正义裁判者”、到头来受害的是谁——是普罗大众,是拳头不那么硬的平头百姓。施耐庵笔下的封建时代,鲁智深和武松于法外施刑,打了人还知道要赶紧收拾细软跑路,于二十一世纪,法治昌明的中国,于市井通衢中打了人的常某不但毫无惊惧之心,反倒拍下视频以自娱并广为转播,面对警方的刑拘仍振振有词是他先受了体罚,是他先受委屈了,那言下之意他打人有理——半个多世纪前辜鸿铭先生于北大高论“头上的辫子容易剪,心中的辫子可不容易剪”,我看打人者常先生心中的辫子就没有剪,为常某联名聚保的那些人、在网上为常某打人张目,站台的那些人辫子也没有剪,我不能说这种人满脑子满心封建糟粕,但起码他们心里装的不是现代公民应有的法律和秩序。
理越辩越明,事越说越清,事理都摆明了,也就不存在什么“我们都是受害人,常某打人不对,老师体罚学生难道就不该打吗”之类的谬论,更不允许挥起拳头法外再施法的人物和事件的存在!
有事说事,有理讲理,受了委屈,岂能一味打回去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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