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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闯红灯致车祸获刑的警示意义

半岛都市报 2018-12-04 06:27 大字

何勇海

在很多人印象中,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都属于弱势群体。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中山市一位行人未按交通灯信号横过马路,并在横过马路时使用手机,结果与行驶中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日前,该行人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12月3日《北京晨报》)

从报道来看,闯红灯通过人行横道且使用手机的女子胡某,与摩托车所载乘客张某都身受了重伤,两人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摩托车乘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很多人习惯性认为,摩托车司机得承担主要责任,行人是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获刑的。因为行人在交通参与群体中是弱势一方,摩托车不宜在斑马线上与行人争路权。然而,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交通事故时,认为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这是一起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行人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行人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长期以来,正是仗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以及弱势身份,行人闯红灯现象较为普遍。而且,近年来“低头族”闯红灯过马路的现象越来越严重。期待这一司法判例能对公众形成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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