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职场过劳 关进法治“笼子”
近日,武汉科技大学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智勇及其团队发布了关于职场行为与疲劳状况的调查报告。结果显示,超过8成劳动者承受着一般或更高的精神压力和身体压力,处于过劳状态。“过劳死”的案例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实际上这样的悲剧仍在不断发生。(11月1日《法制日报》)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感觉身体被掏空。”这是一些企业员工的慨叹。事实上,企业过度加班,导致员工过劳,一直是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仅媒体频频报道,艺术作品也经常涉及,不仅触动了年轻网友的“痛点”,也表达了企业员工抵制过度加班、珍视生命的共同诉求。
勿庸讳言,一些企业之所以要求员工过度加班,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因为,《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换言之,《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哪怕是员工生病了,也不许请假,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人毕竟不是铁打的,承受劳动的时间和强度是有极限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过劳死”事件频发,就是一个典型的血证。
可见,必须将职场过劳,关进法治“笼子”。无限度加班,绝不是体面劳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因此,笔者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同时,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相关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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