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谈父亲被疑猥亵幼女:与孩子亲昵如何把握尺度
这几天,“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的视频引起社会高度关注。10月31日晚,南昌铁路公安处发布《情况通报》称,视频中男子与女童属于父女关系,男子不构成猥亵违法。
该再度引发舆论热议。对此,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向澎湃新闻分析,本案中,男子与女童是父女关系,如果父亲不是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只是父女之间的过度亲昵,女童的心理健康也未因此受到伤害,一般不宜定性为猥亵罪。
而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中国性学会性教育专委会委员彭晓辉认为,此事中的父亲,在公开场合触摸孩子的隐私部位,即使没有不良动机,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在行为模式上需要反省和进一步的教育引导。 “从儿童的成长上来讲,如果家长有长期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会让孩子难以区分人与人肢体触摸的界限。” 彭晓辉说。
接受采访的性教育学者向澎湃新闻表示,正常情况下,家长私下里对孩子进行亲吻、抚摸等肢体接触会因孩子感到舒服而受到欢迎,但过犹不及,家长对孩子的亲昵要把握好一个尺度,公开场合更要注意。
律师:法律要保护儿童,也不宜过度介入家庭
《都市快报》10月27日报道,称接到网友小雨(化名)报料,当天下午她在G1402次高铁上,发现邻座一名男子对一女童做出疑似猥亵的动作。
报道称,视频显示男子抱着一名五六岁的小女孩,撩起女孩的衣服不断抚摸、亲吻。小女孩很抗拒,试图挣脱。两边坐着女孩的妈妈和外婆,但两人毫无反应。
随着视频的流传,此事迅速发酵。10月31日,南昌铁路公安处通报称,已查明视频中当事人周某某(男,30岁)与小女孩(5岁)系父女关系,视频中周某某行为不够成猥亵违法。
警方通报未就为何不认定猥亵作更多解释,一经发出网友便又炸开了锅。在讨论中不少网友疑惑,怎样才算构成猥亵?
11月1日,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向澎湃新闻介绍,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有相关规定,是否构成猥亵儿童,除了客观上表现为一些不雅动作之外,还有考虑社会习俗、男子与女童的关系、男子的主观动机以及行为对女童的生活及心理健康造成的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国性学会性教育专委会委员彭晓辉也表示,通常是否构成猥亵难以定性的原因,很重要一部分涉及到动机问题,而是否属带有性意味的行为则较难界定。“比如大人给孩子洗澡,动机单纯是为了给孩子清洁,那么触摸孩子没有问题。”
而此次事件比较特殊,男子与女童是父女关系。余超表示,如果父亲不是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只是父女之间的过度亲昵,女童的心理健康也未因此受到伤害,一般不宜定性为猥亵罪。“(法律)既要保护未成年人儿童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维护,公权也不宜过度介入家庭关系,这种介入本身可能会对女童造伤害。”
学者:亲昵行为也要有尺度,让孩子知道与他人肢体触摸的界限
此事中父亲的行为为何引起许多网友的不适,父亲的行为是否出格?
11月1日,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官方微博@女童保护发文指出,(该男子的行为)拿到任何一个家庭里,都不合适,认为“这位当事爸爸仍然应该受到谴责。”
对此,彭晓辉认为,虽然警方认为不构成猥亵,但是从舆论来看,许多人对这位父亲在视频中的行为是不接纳的。“案例中的父亲,在公开场合如此触摸孩子,即使没有不良动机,显然也是不合适的,在行为模式上需要反省和进一步的教育引导。而成年人在公开场合对孩子的肢体触摸,哪怕是亲友之间,也要尊重大多数人的情感认知,不能无所顾及。”
北京林业大学性与性别研究所所长方刚则认为,此事中的父亲是侵犯了孩子的身体权。“这个父亲很可能对肢体接触的界限概念不清,还需要学习和成长,另外,他的问题还在于没有尊重孩子的意愿。
此事发酵后,“亲人和孩子在肢体接触上是否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也成了网友们讨论的焦点。
对此,方刚表示,“从性教育的角度来说,我们鼓励家长和孩子在肢体上有更亲密的接触。不要说正常的抱一抱、亲一亲,还提倡一起洗澡共浴,这会给孩子带来安全感、幸福感,但是这些都一定要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进行。”
彭晓辉也称,正常情况下,家长私下里对孩子进行亲吻、抚摸等肢体接触会因孩子感到舒服而受到欢迎。但过犹不及。他表示,家长对孩子的亲昵要把握好一个尺度,公开场合更要注意。从儿童的成长上来讲,如果家长有长期过于亲密的肢体接触,会让孩子难以区分人与人肢体触摸的界限。
由该事件,接受澎湃新闻采访的性教育学者提醒:对侵害缺乏反抗能力和认知观念的儿童和青少年,家长们应反复加强自我保护教育,要注意对孩子们讲清楚人与人之间肢体接触的界限,在他人做出让自己感到不舒服、奇怪、不安全等行为时大声拒绝,或是向其他人求助。例如,个人隐私部位除了同性长辈洗澡时可以帮忙,其他人都不能触摸等观念。
公开类似视频应慎重:避免二次伤害
那么,对于公开场合发生类似的状况,旁观者怎么做更合适?
在彭晓辉看来,如果公共场合发生类似事件,旁人看到怀疑当事人实施猥亵行为的确可以报警,但是将视频公开,流传到网络上却不太合适。“虽然在该案例中可以看到爆料人的动机是好的,但由于涉及到未成年人和个人的隐私权,把视频发到网上,也有点动用私刑的意味。哪怕案件构成猥亵,公开视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也会比猥亵带去的还要大。”因此,他建议,如果有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爆料人可以把视频提供给警方作为证据,而不是选择公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也认为,一方面,一些违反人伦、侵犯幼童权利的丑恶现象确实客观存在,公众与舆论开始对此高度重视和警觉,为防范和遏制此类不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但另一方面,网民们也容易先入为主、过度解读。“如果此时意气用事,稍有不慎,这种大肆网络曝光的行为就会给涉事家庭和幼童造成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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