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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评论 当事人陷昏迷 别让真相“昏睡” 杨鹏

华商报 2018-07-10 04:02 大字

病房里,25岁的辛某躺在病床上昏迷已46天,插着鼻饲管,头部受伤位置缠着白色的绷带,父母在身旁不断轻声唤他的乳名,可他依然昏迷不醒。辛某究竟如何受的伤?至今仍是一个谜。

现在能确定的事实,是辛某的伤情,医院的诊断证明足以证明。而且,这与表弟有一定关系,因为当天表兄弟俩在一起喝的酒,可是,辛某受伤到底与表弟有何种法律意义的关系?这是此案目前最大的疑点,也是案件最核心的问题。

家属为了寻求真相选择了报警,但交警初步调查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可派出所又认为这是交通事故,应该由交警处理才对。显然,交警和派出所对于案件的定性存在很大的分歧。关键是,躺在病床上的辛某,尚处于昏迷状态,自身又无法为警方提供案情信息,更何况,报案是在10多天后,事故现场早已被清理,一时半会没有其他可靠的证据和目击证人,这让还原真相变得异常困难。

没有第一时间报警的类似现象,并不鲜见。媒体间最新引用的是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的相关条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按此说来,不受理,也起码要出具书面理由才行。就如报道中派出所也说“如果交警大队调查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移交给派出所”。

还要指出的是,这起案件发生在亲属之间,应该是基于这一特殊原因,才没有第一时间报案。只是,协商不成,十多天之后报案,此时事故现场已经无法还原,使得交警部门对于事故的判断和处理困难了许多。不得不说,这里面确有当事人一方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欠缺的原因,但无论如何,既然法律并不禁止事后报案,还是应该依照现行法律给出一个具备法律效力的结论和说法,别让追寻真相遥遥无期。(相关报道见A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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