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爱狗”之名行犯法之事
□王林
6月18日,江苏南京一儿童被一条泰迪狗咬伤,其父童某与养狗者交涉,因未达成和解,双方发生争执。童某借着酒劲,一气之下将狗摔死。事后,双方在民警的调解下均认识到错误,对各自的行为表示歉意。然而路人将童某摔狗的场景上传到网络,童某立即遭到爱狗人士的“人肉”,甚至电话骚扰、短信威胁咒骂。童某妻子不堪压力,选择割腕“为狗偿命”,幸被家人发现,及时得到救治。(6月24日《澎湃新闻》)
回顾此次事件,本是一件小狗咬人的小事,却差点演变成一场悲剧,那些以爱狗之名的网友对此要负责。如果不是网友的推波助澜,以爱狗的名义要挟,童某妻子也不会被逼上绝路,割腕自杀以偿“狗命”。网络是一种让人敬畏的工具,它可以杀人于无形,凶手披着网络的外衣,以键盘为武器,行凶之后匿名消失,而受害者却是万般痛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后,摔狗男子既已公开认错,网友应该得饶人处且饶人,不再以爱心之名酿造悲剧。如果童某妻子真的因此殒命,则网友的做法更甚摔狗行为,童某摔死的是一只泰迪狗,而网友却间接杀了一个人。可见网络暴力有时比肉体的暴力更可怕。
笔者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以“爱狗”之名行犯法之事不可取。网友“人肉”童某个人信息,本质上已属犯法。近年来,国家已经完善了互联网相关机制,个人在互联网的一言一行皆有迹可循,如果你在互联网上的言行触犯了法律底线,法律必将褪去你的网络外衣,在现实中接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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