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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停车费交管承担”是必要的纠偏

齐鲁晚报 2018-05-04 02:03 大字

□何勇海

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本月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有权临时扣押肇事车辆,有权进行事故检验鉴定。但是,对扣留事故车产生的停车费及事故检验鉴定费,到底该如何收取,这两部文件似乎没有明确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仅针对拖车。这种模糊表述造成交管部门在实际执法中,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以及事故检验鉴定费。

然而,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管部门是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检验、鉴定费。然而,不少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群众对这些规定不知情,加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普遍要求当事人交了停车费或事故检验、鉴定费,才能把车提走。这实质上是一种乱收费。

对于这种乱收费,地方交管部门也往往有自己的理由——因为没建专门的停放场地,扣留车辆需委托经营性停车场保管,所以需要收费;因为没建专门的检验鉴定机构与设施,事故检验鉴定需委托给经营性机构,所以需要收费。其实,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交管部门自行保管、自行检验鉴定,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均不得收取停车费与事故检验、鉴定费。这是需要大力明确的。

不管是拖移事故车辆,还是保管扣留的事故车辆,以及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说穿了,都是交管部门的公务行为,而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费用是有财政预算的,理当承担执法费用。有网友问得好:如果交管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拖移费、停车费、检验鉴定费,那么,刑警破案是不是也可以向当事人收取押送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等?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交管部门承担扣押事故车的停车费、检验鉴定费,无疑契合公众期许,不仅有利于减轻民众负担,也有助于树立交管部门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希望执法费用政府承担的举措,能够推至更多的执法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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