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系千家万户 共建平安校车
校车安全的保障
法律制度保障:校车的定义和许可;校车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校车责任主体和相关各方的法定职责;校车道路行驶规范;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校车安全资金保障;
物资技术保障:校车的国家标准;校车行驶道路要求;校车站点的设立、站牌的设置、停车线的施划都有了国家标准。
校车相关人员的保障:校车驾驶员的的资格认定和审查;随车照管人员的设立;校车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校车安全管理的不足和修改建议
1、中央财政对校车安全资金的支持远远不够。《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条例》颁布已经五年了,至今国务院未出台校车资金中央财政如何负担的具体办法,主要资金来源落在县一级财政,当县级财政困难时,校车服务就很难惠及农村中小学的学生,黑校车应运而生,隐埋下安全隐患,看看近年来的校车安全事故,有很大部分是非法的“黑”造成的。
2、幼儿园校车安全保障缺失。当今农村幼儿园的校车需求量巨大,相较中小学而言,幼儿园的儿童缺乏自救能力和基本的事故处置知识,幼儿园校车安全的保障应处于重中之重的位置,而对幼儿校车的保障,《条例》中是缺失的。
3、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差。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精简学校后,农村学生的家与学校之间的距离从过去的平均1.6公里增加到现在的平均4.6公里,增幅达150%。部分中小学生通过乘坐校车上下学,但是我区的中小学生对校车的安全规则知之不多,而学生家长也是通过新闻报道有所了解,对具体内容不甚清楚。尤其是对于校车安全管理中应当注意的规范性要求,如驾驶员是否具备资格,随车照管人员的配备,接送时间、线路、停靠点等信息的掌握存在空缺。并且现行的校车大部分是学校与私人车主达成校车服务协议,有实力的汽车运营公司不愿意参与,校车产业发展呈现出需求大,供给不足的特点。
4、校车运营者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校车的公共服务特征决定了其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政府介入才能保障其公益性质,校车服务应当是政府对公众的基本承诺和义务。现阶段我区的校车管理模式不能满足对校车的真正需求,校车运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为追求经济效益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市场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些校车运营者为了降低成本无所不用其极,罔顾学生安全。如有的车主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超速、超载、随意变更线路等。
校车交通安全问题既是社会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现实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让我们携手共建平安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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