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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铜川日报 2017-06-23 07:33 大字
(上接6月17日三版)

三、科学界定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及其基础设施。

四、规范购买操作程序。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应根据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和部门预算安排,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明确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相关要求,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公示购买信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3、确定购买方式。购买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4、签订购买合同。承接主体和购买方式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购买合同等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5、合同验收结算。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标准,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购买主体应将验收材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采购资金管理相关支付流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并将执行情况纳入部门预算考核。(未完待续)(稿件由市棚改办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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