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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48起车祸,谁为“转弯设计”纠错?

山东商报 2017-05-11 14:07 大字
在过去一年里,黑龙江省林甸县有个农村家庭经历的有据可查的车祸共有48起。在或晴或雨或雪的天气,不同颜色、不同档次、不同载重的汽车开到这家门外,然后在一个直角拐弯处失去控制,在他们家制造了一场又一场车祸。这是因为,这家处于两条道路相交形成的一个直角处。(5月10日《中国青年报》)

常说“躺着中枪”,这回见识了啥叫“躺着中车祸”。而这本是一个不该发生的问题——如果当初公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能负责任地考虑到这个问题,如果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充分有效协调,如果公路建成后,当地政府能与这户人家有效协商,实现搬迁……遗憾的是,这么多的“如果”,都没被有关部门当回事。

从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说法上看,它们谁都没有责任。建设规划、项目设计以及项目执行,都合法,都能找到相关文件来印证每个单位在项目建设的每个环节上的合法性。换句话说,如果有错,只能是制度、政策、文件错了,执行者没有任何的错。但即便如此,相关单位在不违反政策的情况下,在有些问题上只要少做一些小小的微调,“住在公路直角路口”的尴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遗憾的是,那么多的政府部门、执行单位,都成了政策、文件的机械执行者,没有一个部门表现出应有的灵活和人性化。

汉娜·阿伦特在其出版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平庸无奇的恶”的观点,认为那种“像机器一般顺从、麻木和不负责任”地执行命令的行为,也是一种恶;所以为恶,是执行者明知是恶,而毫不进行避免或回避。这种“平庸之恶”从本质上说,是丧失良知的表现。

对那些在公路建设中遇到问题,且明知这种问题会导致严重后果,有能力避免而不予避免,以“符合规定”的理由不作为的官员们,说他们“丧失良知”,或许言重了,但他们的行为比较符合“平庸之恶”的概念。而更大的“恶”则是,造成“平庸之恶”的某些体制因素、内部监管问题——从一开始,相关部门就都说管不了,到后来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关部门又以“历史遗留问题”的理由推诿。

实际上,受害者不只是这个人家,还有那些“躺着中枪”的司机:因为公路设计不合理,行驶到该处的车辆有时来不及转弯,纷纷撞进院内;而对于这种情况,当初不管是建设单位还是设计单位,都应预见到。如果是对后果有预见而不采取变通措施,放任后果发生,认为只要不违反政策、规定,就跟自己无关,相关的官员,难道不该扪心自问一下自己的“良知”?

当地政府表示,作为贫困地区,财政拿不出该户人家提出的补偿数字进行拆迁;该户人家则称,因为上访次数太多,100万元补偿金就是随便写的,只要能搬迁,补偿数额好商量。而笔者有个假设:一旦某一天发生严重事故,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不但会高度重视,善后支出恐怕不是小数。非要出了大事才“高度重视”,这种“恶”就不只是“平庸之恶”了吧?马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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