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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玩笑开“过火”引发刑事案件 检察官:积极引导情感情绪走向帮助释放压力和不安

兰州日报 2017-05-03 06:03 大字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开玩笑是很平常的事,但玩笑开的过头,往往就会引来麻烦,甚至触犯法律。特别是青少年因为玩笑而引发过失伤害的情形比比皆是。

如:学生课间开玩笑趁同学不备抽掉座椅,致其摔掉牙齿,胳膊骨折等,这都源于青春期孩子敏感脆弱、情绪波动、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孤独感压抑感增强的心理因素。日前,城关检察院一起因“玩笑”引发的案件,值得我们深思。

■案情回放

16岁的小郭与17岁的小赵同在兰州市一家餐饮店打工,去年年底当小赵另找了一家火锅店上班,回原宿舍搬行李时碰到小郭,两人相约一起去新火锅店打工,由于新店住宿紧张,老板让两人先同住在高低床的一上铺。同年12月26日小赵在打工的火锅店上卫生间时,小郭拿着手机笑着对其拍照,小赵让他删掉,他竟说要拿回宿舍好好研究一下。晚上下班回到宿舍休息时,想起小郭拍摄自己上卫生间照片的情景,小赵气不打一处来,上高低床时故意从小郭的头上跨过,小郭不高兴了两人发生争吵,继而小郭爬上床铺,在狭窄的床上与小赵厮打起来。

小赵当晚小腹部疼痛没法睡觉,一直坐到天亮,当天请假休息,第二天虽然小腹一直疼痛还坚持上班,之后疼得没法上班才回到静宁老家,被家人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是脾脏破裂,当天即做了脾脏摘除手术。小赵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小郭被起诉故意伤害,在看守所里,看到提审的办案检察官和前来探望的妈妈,小郭痛哭流涕,悔恨不已。“其实我和小赵关系挺好,如果我不戏弄他现在也不会被关在看守所。”小郭哭诉。

■检察官说法

对该案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案发以后,小郭的家长积极主动向小赵赔礼道歉,并赔偿6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但因为他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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