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么救赎“79岁最老小偷”
□张贵峰
最近湖南老人陈振杰,因盗窃手机被长沙警方抓获,面对陈振杰身份证1938年的出生日期,警察感叹,“他算得上是长沙最老的盗窃嫌疑人”。据老人自述,其从19岁离家出走,盗窃生涯跨越了60年。(4月19日《新京报》)
众所周知,按照“矜老恤幼”原则,对于老年人违法犯罪,我国相关法律都有相应的从轻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刑法》:“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意味着,像陈振杰这样的高龄小偷,尽管屡教不改、一再行窃,却不能真正收监坐牢。
为尊重保护老年人权益,彰显“矜老”传统文化,也为了降低监管成本,从轻减轻对老年人违法犯罪的处罚,当然是合理必要的,但“从轻减轻”显然又并不等于不罚,更不等于姑息放纵,否则,不仅无助于救赎违法犯罪的老年人、促其改恶从善,而且无形中也会进一步危害社会公益。我们知道,囿于年老体衰,老年人违法犯罪,虽然一般不会是什么严重暴力犯罪,但其侵害的往往是比他们更弱势的群体,如儿童、妇女,社会危害性同样不容低估。更不用说,在目前“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大背景下,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还会进一步增长。
因此,尽管这位“最老小偷”并不值得给予太多同情,但其背后折射的更普遍“老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无疑仍需引起高度重视,要求我们从“预防、处罚、矫正”等各个环节,更妥善有效地处理这一问题。如何在“矜老”的同时,又能对老年人违法犯罪实施有效的惩处——是否可以考虑为违法犯罪老年人设置类似“少管所”那样的专门监管场所“老管所”;而在“社会矫正”方面,是否同样也可以考虑构建更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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