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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变“凶宅”这房我不要!

都市女报 2017-04-28 15:11 大字

□见习记者 万秋悦

“本来结婚买房是件高兴事,可谁知道买到了‘凶宅\’,这房子我们是住还是不住呢?”近日,李先生致电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详情:2016年8月,在房屋中介的带领下,我和妻子相中了张女士的房屋,因自己要买婚房准备结婚,双方很顺利地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手续。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我们听说了该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后经多方打听,初步核实了该信息,这不禁让我和妻子心里有了阴影,本来是新婚用的婚房,却遇到了这样不吉利的事情。

现在我和妻子打算起诉房屋中介和张女士,请问律师:如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张女士和房屋中介公司能赔偿相应损失吗?我们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这套房屋,房屋中介和张女士这种行为算是欺诈吗?

山东舜翔律师集团副主任苏红点评:

依据公序良俗原则,如果房内发生自杀、凶杀等事件,带给人以精神上的恐惧,令大众从心里上不能接受,就应视为凶宅。如果所购房屋曾发审过“非正常死亡”等非质量性瑕疵,那该房屋就很难被人接受。

本案中,李先生及其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房屋,即可证明房屋中介及房主张女士在买卖合同签订时隐瞒了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等非质量性瑕疵,构成欺诈,李先生及其妻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同时,房屋中介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对该房屋的产权等情况尽到了审核义务,如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核义务且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免除相损失赔偿。

苏红: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婚姻家庭、房地产、建筑工程合同等民商事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领域的研究和实践,办理过数百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还具有心理学的专业涵养和婚姻家庭咨询师的身份。她说:“我将秉承勤勉、敬职、高效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用法律和智慧、爱心和责任心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联系电话:15990906518, 1865316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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