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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避免校园贷悲剧不能仅靠银监会

贺州晚报 2017-04-28 15:09 大字
大学生小周凭“裸条”向一家网贷平台借了钱,随后,不停向其他网贷平台借钱还债,5000元借款半年间滚成26万余元。网贷平台向小周的亲友、同学发送了她的裸照。小周被迫中断学业,随父母逃到外地躲避。4月11日,厦门华夏学院一名大二女生因陷“校园贷”,在泉州一宾馆自杀。其家人曾多次帮她还钱,其间收到过“催款裸照”。

虽然多数大学生都已年满18周岁,是法律上的成年人。但不得不指出,大部分大学生并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不但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更没有树立好成熟的理财观。在支出需求和免财产担保借款的极端诱惑下,不少学生并没有充分考虑法律后果,草率办理借款,暂时获取了超越其偿还能力的购买能力,却为人生埋下了不可承担之重。

十余年前,不少银行在大学里跑马圈地,大肆发放信用卡,曾经一度引发社会问题,乃至导致一些学生为了还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正因此,2009年,国家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规定不得向未成年学生发放信用卡,对于成年学生,也须落实学生具备第二还款来源为其提供担保。银行毕竟是相对可控的,学生信用卡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然而,近年来,却有不少民间资本取代了银行,以网贷平台的方式向学生发放所谓“校园贷”。而这些网贷平台不仅缺乏监管,更是在利益驱动下丧失了底线。他们不仅在利息上远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担保”及讨债手段上更是逾越了法律边界。而其中最惯用伎俩,就是让借款女大学生提交裸照、视频作为“担保”,若学生不肯还款,则将裸照发送女生亲友,乃至散发在网上。

其实,“校园贷”走向违法是必然的。从平台的角度,学生还款能力差,将会出现不少“呆坏账”,如果不实施高利,显然会入不敷出。而学生并没有提供财物及他人担保,同时,高利本就不能获得法律支持,若是通过法院诉讼等合法取得则无法收回高利,只能通过违法手段。

4月1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做好校园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并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将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纳入营销范围,禁止向未满18岁的在校大学生提供网贷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欺诈宣传和销售,不得通过各种方式变相发放高利贷。

但要避免校园贷引发的悲剧,仅靠银监会的指导意见是远远不够的。这首先需要学校对学生加强风险与法治教育,一方面,让学生们意识到虚荣带来的一时之快或将给一生带来污点,必须远离校园贷,另一方面,让学生们知悉非法高利得不到法律支持,陷入相关纠纷时,需相信法律并拿起法律武器。而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应对校园贷所涉及的传播淫秽物品、侮辱、敲诈勒索等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各方齐力消除校园贷非法模式的生存土壤。(本版稿件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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