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也重视奖励见义勇为 不但给现金还会提拔当官
“老人倒了可以扶,人心倒了可就扶不起来了。”现实生活中,人们不时会听到这样的感叹。为保障“人心不倒”,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项被人们形象地称作“好人法”的条款,确立了“见义勇为不担责”的原则。
“见义勇为”是怎么来的?要不要奖励?如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传统形成的背后,有不少故事。
见义勇为该不该奖 孔子告诉你答案
长久以来,见义勇为的行为都被视为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彰显而广受赞颂。那么“见义勇为”的思想从何而来?又是何时开始的呢?其实,在中国文化形成的早期阶段,我们就可以看到对“见义勇为”的积极追求,和对“见义不为”所持的否定态度。
一般认为,我们今天所说的“见义勇为”源自《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一句。
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我们从中至少可以体会到两层意思:首先,人们应该去做所谓“义”的事情,因为其“宜为”(“应为”之意),如果不做,即是“无勇”之人;其次,见义而为是需要勇敢品质的,“无勇”的话,本来应该去做的事情也不会有人去做。
“见义勇为”四字连用,至迟在宋代已经出现。宋绍定刻本《九朝编年备要》中就曾对苏轼有“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的评价。在之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四个字就常被用来形容个人遇事能够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总体来说,中国传统社会对“见义勇为”这一概念的价值判断,是在道德话语系统中讨论的,并不倡导采取强制暴力的方式推行。
而“对见义勇为的行为该不该奖励?”在古时却经历了一番争议。《吕氏春秋·察微篇》就讲过两则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一则是“子贡赎人”:根据鲁国法律,如果有人见到鲁国人在国外为奴而将其赎回的话,可从国库领取补偿金。一次,孔子的学生子贡赎回鲁人却拒绝了补偿金。孔子得知后指责了子贡:“假如人们都学习子贡赎人而不领补偿金,那么今后就没有人愿意赎回在外为奴的鲁人了。”
无独有偶,在孔子的另一位学生子路身上则发生了“子路救溺”的故事:“子路拯溺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喜曰:鲁人必多拯溺者矣。”大意是说,一次,子路救了一名溺水之人,当事人送子路一头牛以表示感谢,子路欣然收下。孔子欣喜地说道:“鲁国今后一定会有很多人乐意救援溺水者!”
“子路受人以劝德,子贡谦让而止善”,这就是孔子的理解。在孔子看来,见义勇为之后主动领奖,有助于见义勇为行为的推广。
有了孔圣人的理论做基础,在此后的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开始逐步推开。
罪犯出钱奖励见义勇为者
历史上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规定的大概是《易经》。《易经·蒙上九》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这种寇贼行为的人,应受到支持和保护。这是类似今天“正当防卫”的规定,当自身或社会受到侵害时,奋起出击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
秦朝是我国封建社会中较早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物质奖励的政权。在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规定。也就是说,凡抓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这时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不是由政府出钱,而是从罪犯身上获取。
自西汉以后,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更加详细具体,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护的思想也逐渐显现。如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北周时期又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自杀之,不坐。”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唐律疏议》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唐代政府正式颁发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分子者给予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信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宋代元代的法律制度沿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
不仅奖钱 还奖“乌纱帽”
到了明朝,除了对勇于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破格提拔见义勇为者当官,这在“官本位”的封建时代,如此奖励绝对算是重奖,而那些见义勇为者也大多欣然领奖。
那时有个叫孙坚的人,17岁时随父亲一起乘船去钱塘。途中,正碰上海盗胡玉等人抢夺商人财物,在岸上分赃。商旅行人,一见此情景,都吓得止步不前,过往船只也不敢向前行驶。
孙坚见状,对父亲说:“此贼可击,请讨之。”于是孙坚提刀,大步奔向岸边,一面走,一面用手向东向西指挥着,好像在部署民众对海盗进行包抄围捕似的。海盗们远远望见这情形,错认为官兵来缉捕他们,惊慌失措,扔掉财货四散奔逃。孙坚不肯罢休,追杀一海盗而回,其父亲又惊又喜。
后来,孙坚因为这次有勇有谋的见义勇为而声名大振,郡府里便召他代理校尉之职。
孙坚受此重奖,是因当时郡府官员一时兴起。后来,明朝制定法律将这一做法固定下来。
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应捕之人不在此限。”可见明代对见义勇为者既奖钱还奖“乌纱帽”,但对履行捕获强盗职责的“警察”等政府人员,明确不在奖励范畴。如此规定,意在鼓励更多的平民百姓见义勇为。
清代沿袭了前朝的奖赏规定。对于那些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见义勇为者,清政府还另行奖励。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了对其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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