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

德州日报 2017-04-24 15:05 大字

[摘要]在全国第15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到来之际,全市安监系统开展系列宣传活动——

4月25日至5月1日是全国第15个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先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日前,全市安监系统工作人员深入企业一线,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我国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等10类132种,最常见职业病为皮肤病、尘肺、职业中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旨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关注劳动者健康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多数职业病一旦患上很难治愈,,职业病不仅给患者个人及其家庭造成悲剧,也给国家和地方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不仅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健康及其权益,同时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一些地方因片面强调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一些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劳动者生命健康与安全,致使我国职业病发病再次呈不断上升趋势,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急性职业中毒等急性职业病时有发生,甚至酿成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另外,以尘肺病为代表的慢性职业病则呈现出聚集性发病特点,导致一些地方劳动者因职业病返贫、致贫。职业病问题不但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

提高认识 预防为主 从源头遏制职业病

呼吸道是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最主要的途通道,凡是气体、液体、气溶胶等均能通过呼吸道吸收。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易透过完整皮肤进入人体,但当皮肤破损时,毒物会被大量吸收。脂溶性毒物可经皮肤吸收,个别金属(如汞)、某些气态毒物(如氰化氢)也可经皮肤吸收。

在生产过程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一般不易经消化道进入人体。发生意外或不注意个人卫生时,毒物经污染的手、衣物、食品而进入体内。

为预防职业病发生,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必须进行职业危害评价。建设项目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使用。

大力推进生产工艺改革。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料,代替高毒或有毒原料。逐步改造和更换敞开式、不安全、污染重的陈旧设备,努力实现密闭化作业;对噪声、振动较大的设备,可采取吸声、隔声、减振等防噪减振措施;建立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保养制度,加强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完好、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事粉尘作业的岗位,必须设置通风防尘装置;对敞开式或密闭不良的岗位及设备,采取强制性的抽、排风装置,降低作业场所的易燃、有毒气体浓度;涂料生产企业也应加强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

生产、经营、进口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设备,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卫生防护和应急措施等内容。

加强个人防护是保障操作者职业安全健康的重要措施,防护用具必须注重实际效果。自觉养成工作后洗澡,不在生产场所进食、吸烟、喝水等良好卫生习惯。进入容器、设备等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有关规定操作。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组织在岗员工定期体检,对查出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或调换工作;对查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处理。

常见职业病预防常识

尘肺病

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生产性有害粉尘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症状是咳嗽、咳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并引发感染、气胸而死亡。

预防: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有机溶剂中毒

有机溶剂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可经呼吸道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或误服等途径进入人体。可对神经、血液、皮肤、肝、肾产生一定影响,严重者会导致中毒。导致中毒的有机溶剂主要有苯及苯化合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

预防:工作场所有良好通风、抽风排毒设备;工人带防护手套和防毒口罩;严禁在有机溶剂工作场所休息、进食、吸烟;严格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做好就业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噪声病

在生产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疾病称为噪声病。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内耳损伤,造成噪声性耳聋。可引起噪声病的工种为操作织布机、磨床等85分贝以上的工种。

预防:用人单位改善设备,降低噪声强度;工作场所采取隔声措施;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工人定期体检和进行听力检查,上岗前如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禁止从事强噪声工作。

劳动者以及职业病病人享有哪些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具体权利如下:享受健康培训权,依法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享受健康服务权,依法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享受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以及相关待遇等;享受卫生防护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享受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享受拒绝违章作业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权;享受赔偿权,对职业危害造成的健康损害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享受特殊保障权,未成年工、女工、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劳动者依法享有特殊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工艺。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岗位津贴。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本版照片及稿件由记者张志宁拍摄整理)

新闻推荐

大观区依法查封关停20家企业

本报讯连日来,大观区委、区政府组织专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重点企业和单位进行检查。截止到4月19日,大观区共排查建立第一批839家企事业单位风险清单和隐患清单,依法查封关停企业20家,责令限期整改...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