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出事故出行需遵守规则
去年3月的一天夜晚,徐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某路段不慎摔倒,导致颅外伤当场死亡,徐某家人陈述徐某摔倒死亡的路段系施工路段,施工单位为某建设有限公司,故徐某的家人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万余元。
在庭审中该建设有限公司称,徐某摔倒的路段地面沥青铺设完成,路面平坦,没有任何障碍物,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不存在任何危险因素,受害人发生伤亡事故是因其自己夜间驾车横穿马路撞到绿化带路牙,且未佩戴安全头盔,完全系受害人自身原因导致,另在施工过程中也按照规范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施工要求采取了防范措施,故对徐某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庭审,结合派出所证明等证据查明,涉案路段是预计于5月份交付使用,该道路为半封闭状态,施工期间,路灯未使用,徐某当日摔倒的路段并未交付使用,路段正在施工阶段,但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明知施工路段未交付使用,存在安全隐患,且在看到施工路段晚间并无路灯的情况下,驾驶电动车在夜间拐入该路段,并从该路段横穿马路,导致摔倒当场死亡,徐某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而施工方,施工单位在未交付的路上虽设有施工的标志,且注明车辆不要驶入,但其施工方案中已注明有施工车辆通行,故该路段并非全封闭,并未采取相应的措施禁止除施工车辆之外的其他车辆驶入,导致徐某可以骑车驶入该路段发生事故,建设公司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徐某家人的诉求,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判决建设有限公司赔偿徐某家人损失9万余元。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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