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施工方是否需要资质?
案例回放:
宋振华(化名)因修建自家位于西昌市西宁镇农村的房屋(三层)。去年6月8日,与包工头赵兵(化名)签订了一份《建房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宋振华的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赵兵修建,赵兵负责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从工程开工到工程完工验收合格止,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赵兵全部负责,与宋振华无关。
但是,赵兵在承接宋振华的房屋修建工程后,将其中的木工工程承包给第三人李东(化名)施工,后李东雇请了周华(化名)在内的几名工人开始施工。
但周华在工作中因木板断裂从在建房屋三楼顶坠落到底楼地面受伤。经鉴定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当周华找到宋振华时,宋振华觉得自己已将工程承包出去,而且当初他和赵兵签订了免责条款,自己不可能对周华做出赔偿。无奈之下,周华只好将宋振华告上法院。
此事经终审法院判决,最终判决宋振华对周华的受伤承担了赔偿责任。作为房主的宋振华,在免责条款也写清楚的情况下,最终也承担了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建筑法》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至于你所施工的房屋是否要求承建人具有建筑从业资质,则根据你所施工的房屋的楼层来决定,即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说,农村自建房三层(含三层)以上住宅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否则,作为发包人一旦出现施工事故,也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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