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车损避重就轻予优惠消协,现场依法据情解纠纷
监管大市场,维权千万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商行政管理是重要一环,监管大市场更是事关百姓最现实最直接最关心的利益,尤其是旅游富市、开放活市、品牌建设、创建文明城市与全国综治“长安杯”这两大项决胜之战,都与市场监管息息相关,更是对市场监管的一场大考。为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使老百姓知法、用法、守法,搭建政府、部门、企业间顺畅的交流平台显得尤为重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办、《黄海晨刊》政法事业部承办的《红盾说法》专栏今日开栏,通过一个个不同特色案例的处理与评析,使读者看之有趣、思之有味,达到普法润物无声的效果。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支付了65000元,从本市某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家用轿车。后来由于拆修,发现车里面严重变形,有明显的整形及人工焊接痕迹,事故现象明显,感觉被欺骗,找4s店要求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于2016年6月6日,投诉到市消费者协会办公室,要求更换新车或给与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当面予以调查调解。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是4s店方虽承认车辆有过碰撞,因售车前已告知消费者该车在院内碰过一次,而且因此还给予了优惠,不属于欺诈。李先生称,买车时虽告知有过碰撞,但售车人员说保证不是大事故,经拆修才发现情况严重的多,销售人员并没有据实告知实情,属于欺骗。消协人员仔细查看了购车合同,发现该车车辆状况并未在订购合同中表述清楚,4s店应当告知实情。双方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分歧。
经消协人员耐心细致协调,最后双方达成如下协议:4s店一次性赔偿消费者24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购买轿车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车辆曾有过事故,售车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二是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车辆实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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